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4月27日发布《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意见》印发实施对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重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信访举报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完善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牵头部门,或者由各市党委、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负责落实)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同时,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按程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定本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同志和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市负责落实)
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省审计厅牵头)
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各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工作力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联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部门(单位)切实发挥刑事打击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
十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