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以下简称声导则)。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声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声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声导则于2010年4月实施,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价等级划分、现状调查及影响预测等内容,较好指导了我国工业、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等领域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噪声源及影响特点发生较大改变,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升,现行声导则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亟需修订。2018年以来,我们组织对现行导则进行跟踪回顾,同步启动修订工作,经过多轮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修订形成了本版新导则。
问:本次修订有哪些特点?
答:本次修订是基于新形势新需求开展的一次修订,主要坚持和突出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接新形势。坚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新要求、政策文件新规定、生态环境工作新思路、预测新方法、防治新举措、研究新成果,以及近年来环评导则修订中一以贯之的新原则等,切实融入到声导则修订中。特别是全方面贯彻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等噪声防治要求贯彻到技术导则中,确保落实到位。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相关技术要求较宽泛、现状调查以及影响预测模型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了评价等级、范围等划分要求,针对新型噪声源,结合已有科研成果总结给出对应的评价方法,提出针对性的噪声防治对策措施,切实解决现有问题。三是统筹兼顾。修订后的导则既关注建设项目自身产生噪声的影响、评价和防治,还统筹考虑噪声超标区域的现状调查、评价和综合整治。修订后的声导则所采用的评价方法,既考虑其内在科学性以适应新需求,又注重经济、技术上可行。修订后的声导则,尽量保持现行导则的基本框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强调连贯性。
问:修订后的声导则内容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修订,是一次系统的梳理,针对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键步骤均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相关内容。调整了机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和范围,明确航空器噪声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根据机场类型和起降架次细化评价范围。二是完善了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方法,增加了现场监测结合模式计算的方法及相关要求,推动现状分析评价更加科学有效。三是结合新型噪声源特点和最新研究成果,完善公路、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噪声预测模型。四是完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突出噪声源和规划控制,提出了超标区域开展综合整治等要求,强化了运营期监测和设备维护要求。五是完善和规范了基础数据要求,对相关表格和内容提出统一要求,为环评文件问题溯源和技术复核提供数据支撑,并对图件提出了规范要求。
问:附录中新给出的一系列表格有什么考虑?
答: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组织对重点行业环评文件关键技术指标进行了分析,在附录中总结凝练了19张规范性表格,内容包括噪声源强及相关参数调查表、声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表、噪声预测参数及预测结果表、噪声防治措施及投资表等。其作用主要体现三方面,一是促进重点行业环评文件关键参数、关键数据表达一致,有助于提升环评文件质量;二是推动环评结果可溯源、可重复、可再现,表格中的指标能够完整反映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关键参数,为环评审查、审批、技术复核及相关的设计、监管提供数据支撑;三是通过规范性表格和关键指标采集数据,可为环境影响评价统计分析、综合决策和导则动态跟踪提供数据支撑。
问:下一步还有什么考虑?
答:新的导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较为充裕的缓冲期。考虑到执行时间节点,近期拟开展环评的一些项目,应考虑按照新导则开展工作。同时,为保障新导则的顺利实施,我们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我们将组织针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建设单位、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解读导则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二是我们将督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中严格按照新的导则要求进行把关,助力声环境质量改善。三是持续跟踪声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效力,不断完善和更新技术导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