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
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以设区的市组织开展为主。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情况,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各市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应综合考虑行业分布、产废规律以及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反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状况。
二、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并随机抽查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二)市级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开展评估工作,可适当增加评估指标,但不得减少。
(三)县级评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的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评估1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时,应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评估记录表,具体记录现场评估情况,由被抽查单位和评估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可按月、季度、半年、年终开展,也可结合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
三、评估安排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依据《评估指标》完成对各市的评估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并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生态环境部。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估指标》表1要求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制定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
四、评估比例
(一)省级评估。采取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日常评估结果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占评估成绩的50%;年终评估占50%。具体要求如下:
1.产废单位:每市抽查不少于5家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2家一般产废单位。对拥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应优先纳入抽查范围。
2.经营单位:每市抽查不少于5家,“十四五”期间实现对全省所有经营单位的评估全覆盖。
3.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致人死亡事件负有监管责任
的,或评估单位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4.对于上一年度企业抽查结果为达标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年度抽查范围;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企业应纳入本年度抽查范围。
(二)市级评估
1.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60家重点产废单位进行评估,若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不少于20家一般产废单位。
2.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三)县级评估
辖区内所有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应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地方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省级、市级评估中,对达标企业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视情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