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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12日至14日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深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生活垃圾中转车间、企业、乡村,检查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考察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农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生态环保领域的重要法律,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
企业应了解《固废法》的有关内容
1. 《固废法》施行后,企业需注意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1)一般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
②新增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③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体废物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④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⑤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2)危险废物的管理方面。
①新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要求(第七十八条);
②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第九十九条)。
(3)建筑垃圾、污泥、电子电器的管理方面。
①细化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②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③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条)。
(4)法律责任方面。
①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
②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加大了处罚金额,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
2.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一般固体废物转出我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2)一般固体废物转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申报转移】申请单位在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在线填报固体废物转移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转出单位、接受利用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申请转移的固体废物名称、代码、数量等(系统将自动生成《福建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合同(盖章扫描件);
③申请企业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④完成以上内容填报后提交生态环境厅备案。
3.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制度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1)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同时,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动态调整。
(3)强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省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应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4.取消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验收许可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将原《固废法》第十四条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5.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例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都可罚到五百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
除此之外,还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6.《固废法》的新处罚特点
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双罚制,是从刑法上借鉴过来的,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
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这一惯常做法,归于无效。
对排污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固废法》第28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层面上,生态环境领域第一次提到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是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象是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而《固废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了“信用记录制度”,并且法律层面上第一次针对生产经营者适用信用惩戒。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开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
7.产废单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全程性责任有哪些?
(1)《固废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产废单位建立起全流程规范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的唯一办法。
(2)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固废法第三十六条)。《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一方面,台账记录可以规范产废单位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行为,真实反映日常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实现固体废物可溯源可查询;另一方面,固体废物台账也是产废单位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环境管理义务的主要依据。如未如实记录台账,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首次确立的全新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新制度有哪些?
(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固废法》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规定并非意味着企业需要另行申领一张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我国排污许可实施的是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大气、水、固废等不同要素的环境管理综合体现在一个许可证中,排污许可证要成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的基本依据。因此,不需要再针对固体废物单独办理一张排污许可证。新法实施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要针对固体废物部分进行申报和获得许可。
(2)明确提出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固废法》基于近年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践情况做出规定,对于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要自建或者通过委托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