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废产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一千元整;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三千元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六千元整;
4.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壹万元整;
5.会长单位每年缴纳贰万元整;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经批准加入本协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山东省固废产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的管理
本协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协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